(2014)辉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中农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辉南配送中心与许家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农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辉南配送中心,许家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395号原告中农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辉南配送中心。地址:辉南县。法定代表人张世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曼,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家君(曾用名:许加君),男,汉族,农民,现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艳,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贵军,辉南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志愿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农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县配送中心与被告许家君(曾用名:许加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农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县配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于 涛人民陪审员 :葛宝臣人民陪审员 :李东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庆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