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正、董延双与广州市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洁莹,张正,董延双,广州市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洁莹,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刘晓军,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嘉文,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延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少伟,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涂国钧,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军,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嘉文,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主要是指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相邻权等发生的纠纷,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是针对物的权属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实质上系合同纠纷与不动产纠纷竞合,因涉及到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问题,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来处理。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的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6号2047号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