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牛玉娥与刘殿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娥,刘殿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牛玉娥。委托代理人李文豪,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殿和。原告牛玉娥与被告刘殿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玉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豪,被告刘殿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于1979年认识被告,后于1980年1月5日在庄河县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关系尚可,但由于被告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最近几年,被告更是因猜忌心的愈加严重,时常对原告打骂,甚至持刀恐吓原告。不仅如此,被告更是书写了许多含有侮辱、低俗内容的纸条,在精神上折磨原告。2012年8月1日,被告动手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受伤住院5天。被告对原告这种精神和肉体双重的折磨,已严重伤害了原告,且原、被告分居长达2年,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也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很好,后因原告性格比较专横,时常用无端与被告争吵,原告自己也承认双方争吵百分九十五都是原告的错。在生活上,被告怕老婆,对原告言���计从。在物质上,被告极大满足了原告的需求,包括原告的父母和姊妹,原告的父母对被告也很感激。被告家庭责任感很重,之所以不同意离婚,是对这个家庭太在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1月5日自愿登记结婚,于1980年11月24日婚生一女刘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8月,原、被告分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书面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已携手走过三十余年的婚姻生活,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姻生活中虽有矛盾,但应互谅互让,沟通协商。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与原告有感情,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仍坚持离婚不妥。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如下:不准原告牛玉娥与被告刘殿和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牛玉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蔡 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新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