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克伟与吴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伟,吴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112号原告:李克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敏。被告:吴涛,男,汉族。原告李克伟诉被告吴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克伟承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