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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克伟与吴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伟,吴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112号原告:李克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敏。被告:吴涛,男,汉族。原告李克伟诉被告吴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克伟承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