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栾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六玲与焦新财、张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栾执字第267号王六玲申请执行焦新财、张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六玲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焦新财、张婷下落不明,找不到,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栾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少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淑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