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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兵与叶广文、广州爱思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叶广文,广州爱思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106号原告:李兵,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叶广文,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爱思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法定代表人:李铉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在。负责人:吕成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诉被告叶广文、广州爱思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兵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兵承担。审判员  彭卫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骁刚本法律文书于2014年7月25日送达。送达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