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二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朱学东与张广兵、赤峰永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学东,张广兵,赤峰永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二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学东,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吴婧祎,北京中洲(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兵(曾用名张晓伟),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杨雷,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赤峰永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德成,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公交枢纽站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吕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军,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学东因与被上诉人张广兵、原审被告赤峰永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赤峰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学东的委托代理人吴婧祎,被上诉人张广兵的委托代理人杨雷,原审被告赤峰永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德成,原审被告赤峰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广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8元,予以退回朱学东;邮寄送达费80元,由朱学东、张广兵、赤峰永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20元。审 判 长 田丽丽审 判 员 邓宏涛代理审判员 蕾 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