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2514号撤诉原告丛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友,丛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丛友,男,汉族,农民被告丛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友与被告丛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友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丛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房 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