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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2514号撤诉原告丛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友,丛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丛友,男,汉族,农民被告丛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友与被告丛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友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丛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房 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