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法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法民初字第46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6日,农民,康乐县人。被告米某某,男,汉族,现年35岁,农民,康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婚姻和好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玉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鸿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