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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法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法民初字第46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6日,农民,康乐县人。被告米某某,男,汉族,现年35岁,农民,康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婚姻和好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玉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鸿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