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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赵春江与王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江,王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赵春江,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杨启生,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卫,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江诉被告王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江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春江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赵春江负担。审判员 :王宏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所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