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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松执民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仁顺、包家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仁顺,包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松执民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季大设。被执行人叶仁顺。被执行人包家旺。本院在执行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仁顺、包家旺(2014)丽松执民字第40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有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丽松执民字第407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