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松执民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仁顺、包家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仁顺,包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松执民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季大设。被执行人叶仁顺。被执行人包家旺。本院在执行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仁顺、包家旺(2014)丽松执民字第40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有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丽松执民字第407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