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高瑞与牛宏力、任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牛宏力,任仕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围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高瑞。委托代理人潘启民。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朝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宏力。被告任仕国。原告高瑞诉被告牛宏力、任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崇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永文、人民陪审员梅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潘启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宏力、任仕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瑞诉称,2012年2月21日前被告任仕国联系我说被告牛宏力要向我借款24800.00元,由被告任仕国提供担保。借款用���为开办沙子场。2012年2月21日我将现金24800.00元借给被告牛宏力,被告牛宏力于当日为我出具借款条一张,被告任仕国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2月21日,约定月利率2分即20‰。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牛宏力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担保人任仕国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索要欠款和利息,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6日、7月25日和农历12月21日分别向担保人任仕国主张过借款本息。关于证据有证人郑某某、崔某某的证明所证实。自借款日2012年2月22日至起诉日2014年6月14日,本金24800.00元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为13755.70元,本息合计为38555.70元。原告在担保期内主张过权利,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牛宏力偿还借款本金24800.00元,并支付利息13755.70元,由被告任仕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以自己的陈述,提供被告牛宏力、��仕国出具的借条和证人郑某某、崔某某的证明来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牛宏力、任仕国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牛宏力经被告任仕国介绍于2012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800.00元。被告牛宏力于当日为原告高瑞出具了借据一张,由被告任仕国担保,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月利率2分即20‰,并在借据上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2年10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牛宏力未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任仕国未履行担保义务。在担保期限内原告向被告牛宏力和任仕国多次索要未果,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牛宏力偿还借款本金248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13755.70元,由担保人任仕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牛宏力、任仕国出具的借条和证人郑某某、崔某某的证明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护。被告牛宏力于2012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8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2月21日,按月利率20‰计息的事实存在。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应及时偿还。被告任仕国为牛宏力担保在借条上没有注明担保人为一般担保,也没有相关约定体现担保人为一般担保,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曾多次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索要未果向本院起诉。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被告任仕国为被告牛宏力借款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宏力偿还给原告高瑞借款本金人民币248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3755.7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8555.70元。被告任仕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任仕国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牛宏力追偿。案件受理费420.00元、保全费250.00元,合计67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审 判 长 付崇刚审��员周永文人民陪审员 梅 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