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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夏鸣鸣与被告辽宁丰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鸣鸣,辽宁丰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157号原告夏鸣鸣,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丰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兴岩,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夏鸣鸣与被告辽宁丰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楠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鸣鸣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黎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