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法定代表人:李生才,该直属库主任。委托代理人:崔跃武,该直属库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程俊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庆伟,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以下简称漯河直属库)与被上诉人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源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4月8日诉至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漯河直属库清偿借款700万元,并支付利息、资金使用费、违约金等200万元。2、漯河直属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漯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漯河直属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7月25日,漯河直属库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以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漯河直属库撤回上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为37400元,由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发中审 判 员 周会斌代理审判员 袁 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盼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