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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三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山西阳煤丰喜肥业有限公司供应分公司与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分公司,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三初字第596号原告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分公司,住所:运城禹都经济开发区库东路1号(阳煤丰喜公司办公楼二楼213室)。负责人闫炳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萌,该公司职工。被告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阳城县盯店镇柴凹村。法定代表人刘天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分公司与被告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分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后75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75元由原告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武宝生审 判 员  金飞云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昕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