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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严孙林与陈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孙林,陈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严孙林,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康明,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严孙林与被告陈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开怀人民陪审员  郑龙杰人民陪审员  高应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