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2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田錾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2894号罪犯田錾,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汉族,中专文化。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昆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3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2009年5月22日投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35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47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提出,罪犯田錾,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田錾,在2014年5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6分。2014年2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田錾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田錾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田錾对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判决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田錾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本院准予减刑。但罪犯田錾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