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需偿还申请人杨某某欠款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446元。因被执行人赵某某下落不明,无法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望民二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凤岩审判员 洪雪峰审判员 金 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