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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需偿还申请人杨某某欠款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446元。因被执行人赵某某下落不明,无法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望民二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凤岩审判员  洪雪峰审判员  金 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