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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崔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周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个体。2011年4月22日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至2012年5月3日止。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安非,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安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日,被告人崔某与周村区城北路街道办事处某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包该村27亩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耕地用于种植,租赁期限为30年。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崔某未经批准,私自在其租赁的25.23亩耕地内掺入石灰进行硬化,被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分局工作人员发现后制止并责令崔某整改,但崔某一直未整改。同年12月3日,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人崔某占用的25.23亩耕地全部进行石灰硬化,对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被告人崔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被告人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崔某对硬化的耕地进行了整改,土地基本已达到复耕要求。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移送书等书证、证人徐民证言、淄博市国土资源局鉴定意见、被告人崔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某案发后对硬化的耕地进行了整改,土地基本已达到复耕要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 判 长  魏俊菊人民陪审员  郭 燕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辛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