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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市法知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涵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朱涵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市法知民初字第12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红,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涵,红花岗区三月春天商务会所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涵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蒋克勤代理审判员  何 亮代理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