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3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德洪,徐德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德洪,徐德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3477号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9776-4。法定代表人张国彬,总经理。被告杨德洪,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徐德茂,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洪、徐德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德洪、徐德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德洪、徐德茂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42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