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金新建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新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2911号罪犯金新建,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崇刑二初字第0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新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2011年8月24日投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21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提出,罪犯金新建,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金新建,在2014年5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0分,2014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金新建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金新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金新建对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判决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金新建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罪犯金新建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新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