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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07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新世界软件控股有限公司与岳华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07138号原告新世界软件控股有限公司(NewWorldBusinessSolutionCorporationHolding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罗德城离岸公司中心957号邮箱。法定代表人郑家纯,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继保,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华秦,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其余不详。原告新世界软件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岳华秦(以下简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继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2日,原告持裁定书到房屋管理局办理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x号院x号楼xx层x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被告以其曾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还有部分工程款和工资没有支付为由,长期占用涉案房屋而不搬离。侵害了原告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腾退涉案房屋。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一中执字第3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可持该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1年11月12日,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审理中,原告另提交了以下证据:1、谈话笔录,原告称为原告代理人与被告谈话,笔录末尾被告的签字为被告所签,其中含有:”3507装修好了,知道里面干净,水电也开通了,想到是刘总的房子就住进去了,不过我给他发过信息替他看房子,每年春节还发个问候短信。给一个月时间应该差不多了,走的时候,可以作一个交接,到时可以交给钥匙密码。现在公司已出示了房产证,岳总可以配合无条件退房”等内容。2、收条。内容为案外人张小坤于2012年6月25日表示收到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涉案房屋清收事宜的律师函、房产证复印件。3、证明复印件,内容为温瑞芬于2005年6月10日委托被告作为其代表负责凤凰城x座35层、36层二次装修施工工程的现场代表。原告称温瑞芬为原告原法人代表。审理中,原告称经济损失为租金损失,按照每月10000元计算。审理中,案外人刘宇飞到庭称涉案房屋为其子刘杰瑞购买,自己为刘杰瑞的法定代理人,2006年初涉案房屋由刘宇飞控制,2006年2月至2013年12月让被告居住,现涉案房屋由刘宇飞实际控制,并向本院出示了刘杰瑞于2005年12月16日向北京华润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涉案房屋购房款323万元的发票及刘杰瑞与北京华润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对上述发票及合同真实性认可,但称涉案房屋由被告实际控制。2014年7月10日,本院至涉案房屋进行了勘验,显示涉案房屋现由刘宇飞实际控制,刘宇飞称涉案房屋内物品均为其所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裁定书、房产证等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本院现场勘验情况及刘宇飞向本院出示的发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显示涉案房屋现由刘杰瑞、刘宇飞实际控制,原告就此不予认可,但就此提交的谈话笔录、收条、证明等均未能证明涉案房屋现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且原告提交的谈话笔录中”想到是刘总的房子就住进去了,不过我给他发过信息替他看房子”的意思表示与刘宇飞到庭陈述亦相互印证。现原告就其主张未能提交充分有力之证据,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新世界软件控股有限公司(NewWorldBusinessSolutionCorporationHoldingLimited)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原告新世界软件控股有限公司(NewWorldBusinessSolutionCorporationHoldingLimited)负担(已交纳)。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新世界软件控股有限公司(NewWorldBusinessSolutionCorporationHoldingLimited)负担(已交纳)。新世界软件控股有限公司(NewWorldBusinessSolutionCorporationHoldingLimited)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岳华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 雷人民陪审员  冯文广人民陪审员  郝继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小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