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高新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树国与被执行人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树国,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崔树国,男,1959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于枫,吉林市昌邑区司法局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高新北区干沟子村。法定代表人:潘海洋,主任。申请执行人崔树国与被执行人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树国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依据(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在2015年待土地耕种之前,协助法院将崔树国土地承包合同所分土地全额返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尹立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