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启执字第0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姚灿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灿辉,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633号申请执行人姚灿辉。被执行人施辉。申请执行人姚灿辉与被执行人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启民初字第2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施辉结欠申请执行人姚灿辉借款28万元,于2014年1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2014年5月1日前归还18万元;如有一期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申请全额执行,并承担诉讼费48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4875元(借款280000元、诉讼费487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位于本市汇龙镇南苑新村71幢503室抵押房屋已被查封。除此之外,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被执行人按约履行了1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已执行到位1万元,尚未执行到位27487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缴款票据、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履行的1万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民初字第2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红忠执行员  朱华兴执行员  李兴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建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