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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三终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祥丽与被上诉人潘多收、胥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三终字第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祥丽,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多收,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胥丽,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沈祥丽与被上诉人潘多收、胥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潘多收于2012年6月16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2)商梁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沈祥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赵建设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祥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祥丽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沈祥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倩审 判 员  冯明代理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