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三终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祥丽与被上诉人潘多收、胥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三终字第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祥丽,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多收,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胥丽,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沈祥丽与被上诉人潘多收、胥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潘多收于2012年6月16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2)商梁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沈祥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赵建设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祥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祥丽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沈祥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倩审 判 员 冯明代理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