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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国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88年4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X。因本案于2014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4)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张XX与司徒某文等人在开平市赤水镇东山嘉兴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粤XX**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Y773线0KM+700M(开平市赤水镇东山)路段时,发生车辆失控翻侧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XX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99.1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司徒某文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XX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张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萍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