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林长植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大隆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植,福建省尤溪县大隆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尤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林长植,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尤溪县。被告福建省尤溪县大隆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纪玉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植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大隆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长植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尤溪县大隆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长植以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大隆织造有限公司就双方争议事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林长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尤溪县大隆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林长植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梅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慧珊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