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郑金贵与郑金银确认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贵,郑金银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439号原告:郑金贵。被告:郑金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贵诉被告郑金银确认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郑金贵负担。审 判 长 尹美淑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申爱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