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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郑金贵与郑金银确认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贵,郑金银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439号原告:郑金贵。被告:郑金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贵诉被告郑金银确认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郑金贵负担。审 判 长  尹美淑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申爱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