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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证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江苏东方华远海运有限公司与洋浦鸿阳海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东方华远海运有限公司,洋浦鸿阳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证字第00211号请求人:江苏东方华远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滨江广场01幢26楼。法定代表人:丁刘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伟,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洋浦鸿阳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世界贸易中心A幢10层。法定代表人:许雪海,该公司董事长。请求人江苏东方华远海运有限公司因所属的“东方08”轮2014年1月25日与被请求人洋浦鸿阳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鸿阳山”轮在长江口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吴凇海事局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保存相关调查材料。请求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从吴凇海事局调取或复制包括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当事船舶出具的事故报告书、VTS录像、船舶车钟记录及航次签证簿,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在内的全部涉案事故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江苏东方华远海运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江苏东方华远海运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从吴凇海事局调取或复制“东方08”轮与“鸿阳山”轮2014年1月25日在长江口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包括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当事船舶出具的事故报告书、VTS录像、船舶车钟记录及航次签证簿,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在内的全部涉案事故材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4年8月10日前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周   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