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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商辖终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欣海报关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欣海报关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辖终字第00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发展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铁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海关大楼。法定代表人吴钰中,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家港永峰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峰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海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商辖初字第0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永峰泰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故对于上诉人住所的确定应当以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依据,原审裁定仅依据上诉人之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作出裁定。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案应当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商辖初字第0050号民事裁定,并告知被上诉人向由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永峰泰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9日和2013年6月19日向欣海公司出具《代理报检委托书》2份,由欣海公司为永峰泰公司进口的废汽车压件代为办理海关报检、代缴相关费用等。上述委托书由永峰泰公司盖章,永峰泰公司在管辖异议申请中对委托书的真实性未持异议。另查明,永峰泰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住所地在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发展路1号,其所属经济开发区为张家港保税区,其登记机关为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永峰泰公司的住所地在张家港保税区,欣海公司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永峰泰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坚审判员  郑雄审判员  顾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