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民二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民二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上诉人冷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鞍岫民镇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鞍岫民镇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义明审 判 员 杨向东代理审判员 郭 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