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与马振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马振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地址:农安县龙王乡。法定代表人李克辉。诉讼代理人鞠连波,龙王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马振洲,男性,47岁,1966年3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诉马振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单志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