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商初字第08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江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江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黄锡锋,鞠晓娟,黄丽华,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商初字第0818号原告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二号塔4001号。法定代表人秦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丽萍、金曹鑫,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江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171126,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澄杨路518号。法定代表人黄锡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海、张萌萌,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香山路11号1406室。法定代表人徐林峰。被告黄锡锋。委托代理人卞海、张萌萌,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晓娟。委托代理人卞海、张萌萌,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丽华。委托代理人卞海、张萌萌,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400007173,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华特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廖望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华西小贷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江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晟公司)、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富民公司)、黄锡锋、鞠晓娟、黄丽华、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意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西小贷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丽萍,被告江晟公司、被告黄锡锋、被告鞠晓娟、被告黄丽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萌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民公司、被告意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西小贷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5日,江晟公司与华西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江晟公司向华西小贷公司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14.4%,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10日,还息日为每月11日,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对逾期借款按年利率24%计收罚息。富民公司、黄锡锋、鞠晓娟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即日,华西小贷公司将250万元借款汇付给江晟公司。2014年4月11日贷款到期后,江晟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意诺公司、黄丽华自愿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然至今借款人、担保人均未承担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江晟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4月12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及律师费损失10万元。2、判令富民公司、黄锡锋、鞠晓娟、黄丽华、意诺公司对江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晟公司辩称,江晟公司对借款事实及逾期还款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富民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黄锡锋、鞠晓娟辩称,黄锡锋、鞠晓娟应承担连带责任无异议。被告黄丽华辩称,黄丽华在承诺函的保证人栏签名,保证方式应为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意诺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江晟公司与华西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江晟公司向华西小贷公司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年利率为14.4%,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10日,还息日为每月的11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江晟公司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对逾期借款按年利率24%的利率计收罚息;江晟公司自愿承担华西小贷公司用于追偿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过户费等。同日,华西小贷公司分别与富民公司、黄锡锋、鞠晓娟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富民公司、黄锡锋、鞠晓娟为江晟公司向华西小贷公司借款2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期限之次日起二年。2013年10月15日,华西小贷公司向江晟公司支付借款250万元,江晟公司向华西小贷公司出具了借款借据,该借据载明借款日期2013年10月15日,到期时间2014年4月11日。江晟公司借款后,仅支付了至2014年4月11日止的利息。为此,黄丽华于2014年4月15日在华西小贷公司制作的承诺函保证人栏中签名,该承诺函载明上述借款已于2014年4月11日到期,江晟公司将于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付清相应的罚息。2014年5月15日,意诺公司向华西小贷公司出具追加连带责任保证书,同意为该借款本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查明,华西小贷公司为此委托了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事宜,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华西小贷公司并支付律师费10万元,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开具了相应发票。以上事实,由华西小贷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承诺书追加连带责任保证书、电汇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承诺函、追加连带责任保证书、借款借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华西小贷公司按约发放贷款后,江晟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华西小贷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借款本息以及自2014年4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应罚息,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负担,且该款已经实际支付,故本院对华西小贷公司要求江晟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赔偿律师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富民公司、黄锡锋、鞠晓娟、意诺公司分别应当按照保证合同、追加连带责任保证书的约定,对融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黄丽华对融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富民公司、意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江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江阴市江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万元。三、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黄锡锋、鞠晓娟、黄丽华、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元(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江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黄锡锋、鞠晓娟、黄丽华、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诸国新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钰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