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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民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梁尚生与梁小兵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尚生,梁小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1002号原告梁尚生,男,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昌俊,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小兵,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尚生与被告梁小兵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尚生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尚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尚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梁尚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海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