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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宋开红、叶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开红,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终字第30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开红,男,1981年4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邛崃市。199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叶某某。2013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7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经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开红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五月九日作出(2014)邛崃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开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开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开红撤回上诉。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4)邛崃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飏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代理审判员  傅 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余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