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5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地峰电子通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地峰电子通信有限公司,芦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528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地峰电子通信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帝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被执行人芦向东,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1年9月14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受理费14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芦向东名下的存款101495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