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袁卫奇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卫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罗兰斯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881号原告袁卫奇,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涛,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匡慧,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廷忠,该局局长。第三人深圳市罗兰斯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1M)。法定代表人吴少杰,该司董事长。第三人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22H)。法定代表人吴少杰,该司董事长。上列原告袁卫奇诉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卫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轶 男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东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