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与万和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字第00652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负责人:季星云,行长。被执行人:万和洋,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3)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和洋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56366.65元,其中本金229001.18元,利息18474.47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5231元,执行费36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