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詹玉波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玉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833号罪犯詹玉波,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原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3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玉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终字第610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詹玉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11月10日、2012年10月19日以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4年5月12日以罪犯詹玉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4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詹玉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3年2月、2014年3月共获得记功2次,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0年7月28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詹玉波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15000元均已履行完毕,该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综合罪犯原判的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玉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郭伟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