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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商桥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麒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麒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桥初字第8号原告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俊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林,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山东省青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宝圣,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麒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彭辛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麒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仝 洋人民陪审员  廉卫东人民陪审员  杨少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