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徐德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晓芸、张颖川,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佳华街7号山西帅科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研发大楼。法定代表人张旭东。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37元减半收取5601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018.5元,由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安时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岩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