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商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曾春燕与郑辉霞、洪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春燕,郑辉霞,洪昌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1902号原告:曾春燕。被告:郑辉霞。被告:洪昌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春燕与被告郑辉霞、洪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0元,由原告曾春燕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