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法执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兰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某银行,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法执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某银行。法定代表人施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兰某申请执行人广西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兰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兰某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本金4500元及利息到还完时止(利息按照2008年签订的《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合同》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权利人广西某银行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4)宜法执字第436号。因被执行人兰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某的银行存款,冻结、划拨的限额为人民币6500元(冻结限额并非实际余额,实际余额以银行账户记录为准),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钰生代理审判员  兰 坤代理审判员  韦俊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