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汪彪与李正方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彪,李正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01329号原告:汪彪,男,汉族,1989年5月5日生,安徽舒城县人。被告:李正方,女,汉族,1951年6月3日生,安徽舒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彪诉被告李正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彪承担。审判员 靳成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