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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霞与赵国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赵国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3045号原告李霞。委托代理人张蓓,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贤德。被告赵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赵国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0元,由原告李霞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渭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