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二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赵玲会诉李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玲会,李印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574号原告:赵玲会,女,汉族,农民,1963年4月19日出生,安平县马店镇院西村人。电话:.被告:李印强,男,汉族,农民,35岁,安平县大何庄乡长汝村人。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玲会与被告李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玲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赵玲会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