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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房阿娟与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阿娟,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阿娟。委托代理人邓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祖国俊,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房阿娟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阿娟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房阿娟系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房阿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志愿代理审判员  姜海燕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