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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滨民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陆雨昌与施春健、启东市启粮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雨(裕)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事���解书(2014)启滨民初字第0035号原告陆雨(裕)昌。委托代理人陆海荣、顾金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本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80号香格商务中心三楼。负责人瞿鸣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茅建红。本院受理原告陆雨昌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陆雨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90000元;二、原、被告就本起交通事故余无纠葛。本案受理费1542元,依法减半收��771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2331元(原告陆雨昌已预交),由原告陆雨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春花人民陪审员  汤亚生人民陪审员  陆祖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哲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