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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028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陆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2885号罪犯陆成,男,1992年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武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因该罪犯服刑后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7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陆成服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受监狱表扬,2013年12月、2014年3月两次受记奖,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报请本院对罪犯陆成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陆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陆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两次受记奖,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二天(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冯大钧审判员 龚育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